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广州市政府公布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现将广州市残联的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一、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计算公式为: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在职残疾员工人数)×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80%(即:36292元)。
二、 逾期年审或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我会将按《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收取5‰/天滞纳金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