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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因病死亡, 企业需补偿
2010-4-28 8:46:37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中,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6个月工资。

    案例:

    来自河南的小伙子田宝峰表情痛苦地望着长安平谦电子厂的铁门,3月23日,在该厂上班的亲妹妹田晓因疾病发作死亡,而更令他痛心的是,田晓生前所在的平谦电子厂居然对此不闻不问,并拒绝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田宝峰的妹妹,田晓身体状况一直欠佳,今年3月15日,田晓进入长安平谦电子厂上班。3月20日,田晓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后被送进长安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弥漫性腹膜炎等症状,并很快给家属下了病危通知书,随后,田晓被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抢救,3月23日,田晓因肺结核、化脓腹膜炎和急性肾功能不全等症状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妹妹因病过世已让人痛不欲生了,但平谦电子厂这个日资企业对工人的死不闻不问更让人寒心”,田宝峰说,从他妹妹住院至死亡期间,厂方一直对此事不闻不问,也没有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据田宝峰介绍,3月24日,为了回老家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费用,他来到工厂帮妹妹开务工证明,但工厂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要求他写明田晓已经于3月10日辞职离开工厂,并结清全部工资。

    针对上述事件,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泽礼认为,按照法律效力,辞工手续应由本人亲自签定,田宝峰代其妹签的务工证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田晓住院期间仍属该工厂员工。此外,工人在病危期间,工厂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东莞上一年的平均月工资计算,这笔费用约有一万多元。厂方要求家属写明田晓已于3月10日(即其死亡前十几天)已离职,就是想撇开责任。在此事件中,厂方拒付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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