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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2009-7-30 9:14:38

 

近日,河南农民张海超为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不惜“开胸验肺”,暴露出职业病维权的艰难处境。什么是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卫生部、劳动保险部文件(卫法监发[200210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属于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史或接触史。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它具有三层涵义: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

  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气中污染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患,也常与某些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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