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程
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
第一阶段是在八十年代初中期,由于农村实行了承包制后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进入城市打工缓解。广东省的户籍管理工作也在随之不断的改革和完善。1984年7月,广东省公安厅提出《关于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的意见》,允许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该《意见》经广东省政府批转各市、县政府执行。这是广东省自建国以来,对户籍管理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
1986年,广东省对国家规定的职工居民家属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的措施进行调整。广东有大量的农村人口都在城市居住,但是没有户口。而按照每年1.5%。的比例。光档案库中有申请的人都要排到20年之后才能“农转非”。因此,广东省将1.5%。的比例调整到大中城市2%。,县级比例为3%。至4%。,这样一来很多人就有盼头了,也缓解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城镇人口比例调控权下放
第二阶段是1992年,广东省大胆调整户籍政策,将城镇人口比例的调控权下放到县政府,各县根据自己经济发展情况,有多少米做多少饭,按照“当地实施、当地受益、当地负担、当地有效”的原则调控城镇人口的迁移总量,1992年户籍新政又把1986年的户籍新政向前推进了一大步。1997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要求对全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放开对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的条件,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广东省政府于11月30日转发了这个通知。
出生小孩可以随父入户
第三阶段是在1998年2月,广东省公安厅在《转发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对放开在广东省小城镇入户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准许1998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在乡镇(含市辖镇、县城镇)和水上、林区、农场等地区的,可以随父或随母入户,改变过去出生小孩一律随母入户的做法。1998年8月,针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的意见,在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放宽解决夫妻分居户口条件、父母投靠子女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等人员的户口政策的同时,提出解决广东省农村男女青年结婚后,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女青年与城镇(或部队、港澳台同胞、华侨)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到男方农村父母处,应予准迁;女方要求暂不迁出户口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广东省政府政策出台后,各地政府积极响应,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从1996年开始,改革原有的农村户口管理体制,将城市的户口管理制度和方法应用到农村户口管理中去,逐步规范农村户口管理工作,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同时还在“吸引人才”上下功夫。凡是大中城市高、中级技术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都可以随之落户广东。为响应“大中城市高科技人才到基层”的政策,对到农村的高科技人才可保留在大城市的户口,使人才能后顾无忧。
1998年底对户籍管理在农村也用城市管理办法来管理。实行每户一个户口本,每家每户有门牌,每个村有村标,每村有户口底子,每村要有方位图,村委会还要落实户口协管员。
深佛取消原有“农业户口”
第四阶段是2004年,深圳市将宝安、龙岗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人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成为全国首个没有农业户口的城市。2004年7月,佛山市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差别,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并规定本市籍居民以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管理,非本市居民迁入佛山,统一按《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