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委托保险代理人销售寿险产品的营销体制自1992年由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中国后,国内保险公司靠这种成本和责任最低的体制得到快速发展。但保险代理人既不是公司员工又不是个体户的“黑户”身份在业内一直存在争论。
日前,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内部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建议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保险营销员队伍进行多元转化,从而明确保险营销队伍的法律身份地位,让“黑户”身份合法化。
《意见》希望明确代理人身份
保险代理人营销体制目前是保险寿险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来源。然而这部分人群与保险公司只存在委托关系,他们虽名为保险代理人实非代理,看似保险公司员工实非员工,个人也不用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意见》建议,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保险营销员队伍进行多元转化,从而明确保险营销队伍的法律身份地位。这种多元转化渠道,主要有四个方向,保险代理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以及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在工商注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一致认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让代理人转化为保险中介员工这一渠道在目前较具备较大可能性。
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并不具有股权关系,纯粹是委托关系。而代理人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代理人的身份问题。“保险公司的高级资深代理人具备这一条件。由于他们在行业根基深,人脉广,团队人员较多,因此他们从保险公司的营销队伍剥离出来,自己成立一个代理公司的可行性较大。”前述某大型中介公司人士表示。
但这个可行的前提是,这个资深代理人综合能力亦要强。因为其以前只是管一个团队,现在要管一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