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离职:
1、未经批准,擅自旷工三日以上者;
2、员工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同意擅自离职三日以上者;
3、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厂手续而擅自离职者
4、办理了请假手续,逾期十五日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自动离职者,公司拒绝办理工资清算手续,拖欠公司财物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员工辞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辞职,但原则上必须提前两至七天,以便做好工作交接;
①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辞职。
②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以提出辞职。
2、除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各厂的提前时间有所不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在未超过时限之前,仍应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若未经领导同意而自行离职,或有意违纪,公司将视情形轻重予以处罚。
3、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履约合同期限未满,有些公司必须按未履约时间支付违约赔偿金。由公司出资培训的还要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赔偿。
4、辞职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公司领导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清算违约金或者培训补偿金及工资和其他欠款欠物,然后到财务部稽核结算,最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厂手续和开具辞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