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劳动保险

工伤保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8-7-16 8:5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修订) 深圳失业救济金7月起上调为每月880元
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 可以申请续缴社保费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发布 保障性药品全额报销
社会化保障:职工如何“变脸转身” 社保保障:缴费满一年才能享受生育津贴
工伤保险未支付全额医疗费要求单位承担差额被驳回 了解社会保险知识、让你享受国家福利
《社会保险法》明年7月1日实施 五项社保惠及每人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办理程序
 
快速链接通道:劳务派遣 劳动事务 广州户口办理 劳动事务外包 广州户口 网站地图
广州市启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广州网站建设:聆科网络 粤ICP备08118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