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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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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1 |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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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招用工
劳动合同与招用工 |
2 |
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
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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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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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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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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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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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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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位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对违反规定招用工人、瞒报情况、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
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并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