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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租赁人员权利义务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制定规范人才租赁的专门措施 »

谈人才租赁的法律价值

谈人才租赁的法律价值
什么是人才租赁?
  人才租赁,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人才租赁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人才租赁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人才租赁的法律价值
  人才租赁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人才租赁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诸如自行设立人才租赁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或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

  针对人才租赁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新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人才租赁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租赁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此规定意在规范人才租赁市场秩序,严格人才租赁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人才租赁单位的资金实力,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防止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公司进入人才租赁市场,扰乱人才租赁秩序,盘剥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人才租赁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在实践中,很多人才租赁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期限一致,因此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就处于无工作的失业状态,因此为稳固人才租赁单位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止人才租赁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人才租赁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鉴于实施人才租赁的岗位一般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因此人才租赁协议一般情况下均是短期协议,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经常会处于无工作的境地,因此为保障劳动者在无工作的情况下不至于陷入生活困顿,《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人才租赁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人才租赁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实践中,劳动者对人才租赁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人才租赁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一般并不知情,再加上用人单位一般是通过人才租赁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很多人才租赁单位“雁过拔毛”,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克扣用工单位按照人才租赁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我国目前的劳资环境,注定了在确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为了防范人才租赁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借助其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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